1. 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和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2. 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3.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1)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2)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4. 进口水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六点内容:(1)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2)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3)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4)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5)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公司(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6)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5. 进口水产品非立即进入国内消费市场(包括用作加工原料、复出口)的可以托盘、集装箱和运输船舱作为独立包装单位标注本条各项信息。不进入流通环节的,只免内标签,不免内包装。
以下18类食品需要境外生产企业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
肉与肉制品、肠衣、水产品、乳品、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和油料、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麦芽、保鲜和脱水蔬菜以及干豆、调味料、坚果与籽类、干果、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
必要时,海关总署能要求提供企业食品安全卫生和防护体系文件,如企业厂区、车间、冷库的平面图,以及工艺流程图等。
对18类以外其他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采用程序较简化的“企业自行申请”模式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注册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注意:注册的HS和CIQ要和后续进口申报的一致,不然会导致退单,目前注册有效期5年。
保税加工公司进口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内商品的便利措施对于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者来料加工方式进口零部件的保税加工公司,由于其产品最终不在国内市场销售,如果该零部件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内商品,我国制定了免办强制性认证的优惠、便利政策。企业经申请批准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免明》)即可。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安排的公告》(公告〔2019〕13号)第三条及第五条:自2019年4月1日起,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接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工作。对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范围且符合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条件的进口货物,申报单位应在办理报关前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明确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要求的通知》(国市监认证函〔2019〕153号)规定符合CCC免办的条件:(一)为科研、测试和认证检测所需的产品和样品。本款所称科研,是指对该产品做科学研究,以开发、生产出相关这类的产品所需的产品,并不是指进行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本款所称测试,是指对该产品做测试以获得测试数据,或测试某一产品的部分性能所必须用到的该产品(如开发测试某一型号的打印机软件,需进口少量该型号打印机);本款所称认证检测,是指CCC认证所进行型式试验的样品。(二)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三)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含办公用品)。(四)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五)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进口的零部件。(六)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