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海关总署和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决议计划布置,进一步提高关区进口货品通关时效,继续提高跨境交易便当化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处理规则,重庆海关决议自即日起施行进口货品“提早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以海运、空运、铁运(铁路舱单暂时未完结)为运送方法,包含一体化、口岸清关、转关通关形式,一般信誉以上企业在重庆关区处理进口申报手续的一切实践进境货品。
在舱单数据提早传输前提下,承认舱单传输后、货品抵港前,企业提早申报报关单,海关提早处理单证审阅及税费征收,货品实践到港后即处理查验或放行手续。非查验货品抵达口岸后即可放行提离。
(一)提早申报的进口货品,应当适用装载该货品的运送工具申报进境之日施行的税率和汇率;提早申报的进口转关货品,应当适用指运地海关接收到进地步海关传输的转关放行信息之日的税率和汇率,假如货品运送途中税率和汇率呈现严重调整的,以转关货品运抵指运地海关之日的税率和汇率核算。
(二)进口货品答应证件在海关承受申报之日应当有用。货品提早申报之后、实践进口之前国家交易控制方针产生调整的,适用货品实践进口之日的交易控制方针。
(二)经过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查询承认舱单数据已向海关传输或经过国际交易“单一窗口”查询口岸海关已完结转关放行。
企业在适用进口“提早申报”事务形式下,自动发表并能及时纠正的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提早申报”修正进口日期,以及因为装运、配载等问题导致货品改变运送工具的,不予记载报关过失。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收效,原《中华公民共和国重庆海关2015年第6号公告》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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