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现已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售货品或许供给加工、修补修配劳务以及进中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交税义务人(以下简称交税人),应当依照本法令交纳增值税。
(一)交税人出售或许进口货品,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则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七。
2、自来水、暖气、冷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四)交税人供给加工、修补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百分之十七。
第三条交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品或许应税劳务,应当别离核算不同税率货品或许应税劳务的出售额。未别离核算出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除本法令第十三条规则外,交税人出售货品或许供给应税劳务(以下简称出售货品或许应税劳务),应交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交税额核算公式: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缺乏抵扣时,其缺乏部分能够结转下期持续抵扣。
第五条交税人出售货品或许应税劳务,依照出售额和本法令第二条规则的税率核算并购买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核算公式:
第六条出售额为交税人出售货品或许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出售额以人民币核算。交税人以外汇结算出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行情报价折合成人民币核算。
第七条交税人出售货品或许应税劳务的价格显着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出售额。
第八条交税人购进货品或许承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品或许应税劳务),所付出或许担负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准予《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除本条第三款规则景象外,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据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依照买价和百分之十的扣除率核算。进项税额核算公式:
第九条交税人购进货品或许应税劳务,未依规则获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据,或许增值税扣税凭据上未依规则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三条小规模交税人出售货品或许应税劳务,依照出售额和本法令第十二条规则的征收率核算应交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交税额核算公式:
第十四条小规模交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可供给精确税务材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能够不视为小规模交税人,依照本法令有关法律法规核算应交税额。
第十五条交税人进口货品,依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法令第二条规则的税率核算应交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交税额核算公式:
除前款规则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则。任何区域、部分均不得规则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七条交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独自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出售额;未独自核算出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个人带着或许邮递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起计征详细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分拟定。
第二十一条交税人出售货品或许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科专用发票上别离注明出售额和销项税额。
归于以下景象之一,需求开具发票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组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税。总组织和分支组织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别离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同意,能够由总组织汇总向总组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出售货品的,应当向其组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请求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办理证明,向其组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税。未持有其组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办理证明,到外县(市)出售货品或许应税劳务的,应当向出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税;未向出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税的,由其组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出售货品或许应税劳务,应当向出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税。
第二十三条增值税的交税期限别离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许一个月。交税人的详细交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交税人应交税额的巨细别离核定;不能依照固定期限交税的,能够按次交税。
交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交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由报交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许十五日为一期交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交税并结清上月应交税款。
第二十四条交税人进口货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交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交税款。
第二十五条交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品,向海关处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据,能够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处理该项出口货品的退税。详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则。
第二十六条增值税的征收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及本法令有关法律法规履行。
第二十七条对外商出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增值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履行。
第二十九条本法令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令(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法令(草案)》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