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标准进口化妆品申报作业,海关总署决议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现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品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进口商品税目在3303、3304项下的化妆品时,应按以下规则填写报关单:
(二)包装标示含量以分量计的化妆品,依照净含量申报榜首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分量;依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支等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三)包装标示含量以体积计的化妆品,依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联系申报榜首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体积;依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支等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四)包装标示标准为“片”或“张”的化妆品,依照净含量申报榜首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分量,净含量以体积标示的化妆品,依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联系申报;依照“片”或“张”的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二、化妆品进口消费税方针仍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告诉》(财关税〔2016〕48号)履行。